最新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扬州市市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将阶段性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详见正文。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我市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60万元、100万元。阶段性措施的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最高额度进行相应上浮。原相关人才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到期不再延续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享受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放宽政策的,在办理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予以同步放宽,但不得低于20%。
1.缴存人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2.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月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000元。
3.增加提取频次,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按月、按季、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额不再与个人当前月缴存额挂钩。
上述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更新于:2024-02-22